湘人社函[2011]75号
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08]11号)及有关文件执行,对实际操作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具体问题,现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关于实施的人员范围
首次岗位设置时,凡是参加了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以及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至首次设岗时,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与事业单位建立了正式人事工资关系的新进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人岗位设置管理范围。凡是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参加首次岗位设置。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二、 关于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结构比例
全省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级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确定为1:3:6,同时按行政层级分别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结构比例控制目标,其中省属事业单位为3 : 4 : 3,市属事业单位为2 : 4 : 4,县乡事业单位为0.5 :3.5 :6。不同行业、不同层级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应有所不同,将根据其工作职能、人才密集程度、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核定,具体标准另行下达。结构比例一经确定,就要严格按该结构比例设置岗位,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突破。
三、 关于超结构比例人员聘用
在首次岗位设置中,应按规定的结构比例核定三类岗位的总量及其结构比例。现有人员在首次聘用时所在类别岗位不足时,按照其现聘职务或岗位,在单位岗位总量内暂时占用其他类别空余的岗位职数予以过度,但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调整结构,加强管理,逐步实现三类人员结构与三类岗位结构相一致。首次岗位设置聘用完成后,坚持对岗聘用,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工勤技能等级与岗位所需任职资格不符的,不得聘用相应等级,也不得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对于现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超过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和结构比例的,现有在聘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职数竞争上岗,富余在聘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现聘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由单位根据核定的岗位职数、结构比例和实际情况,制定逐步消化的措施,经主管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实施。
四、 关于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以下简称“双肩挑”),因行业特点,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要达到三个条件:一是岗位确实需要专业技术背景,二是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是确实完成岗位聘用合同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任务。“双肩挑”人员占用管理岗位职数,须在所核定的管理岗位总额之内按岗位管理权限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双肩挑”应从严控制和审批。
对于现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又不符合“双肩挑”条件的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在首次岗位设置中可占用管理岗位职数,保留专业技术职务相关待遇,但首次岗位设置完成后,应严格管理,逐步过渡。凡需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调离管理岗位,改为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凡继续留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不得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管理人员兼任政工专业职务的参照执行。
五、 关于政工系列人员的岗位设置
我省从2000年开始在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中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鉴于国家未将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纳入专业职务序列,在首次岗位设置时,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可列入管理岗位类别,以本单位管理岗位总量内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和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岗位数为基数,其高中初级岗位比例不超过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并按岗位设置规定程序及权限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六、 关于规模较小单位结构比例的下达与控制
规模小、人员少的事业单位,无法按照规定的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结构比例和每一类岗位内部结构比例进行岗位设置,可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主管部门按照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对其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在总的结构比例内根据情况统筹考虑,调剂使用。
七、 关于岗位工资兑现的起始时间
凡在2011年11月30日以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岗位工资从2011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1年11月30日以后完成的,从审批后的下月起开始执行。
八、关于2006年7月1日至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管理期间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从2006年7月1日至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管理期间退休且退休时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可以其退休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和工作业绩,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重新计算退休费,与在职人员同步兑现相应待遇。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