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劳社政字〔2008〕10号
省直管各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省直管单位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完善经办服务,促进生育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决定调整生育保险部分待遇项目统筹支付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早孕终止妊娠:门诊医疗费统筹支付标准为400元/人次;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标准一、二类收费医院为1000元/人次,三类收费医院为800元/人次。
二、中孕引产:门诊医疗费统筹支付标准为800元/人次;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标准一、二类收费医院为1600元/人次,三类收费医院为1300元/人次。
三、单胎门诊检查费统筹支付标准为600元/人,多胎门诊检查费统筹支付标准为700元/人。
四、非分娩输卵管结扎术: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标准一、二类收费医院为1300元/人次,三类收费医院为1000元/人次。
五、无适应症剖宫产: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标准一、二类收费医院为2400元/人次,三类收费医院为2000元/人次。
六、2008年度一次性生育补助金(2007年度省本级人均生育医疗统筹支付费用)为2768元。
七、参保女职工婚期内怀孕终止妊娠的,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
八、无适应症剖宫产人员难产假期间支付生育津贴。
九、本通知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