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杏鑫注册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杏鑫注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杏鑫注册教职工出国(境)留学、出国(境)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出国(境)考察、出国(境)探亲旅游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出国(境)人员的类别
(一)国家公派
指按国家统一计划,面向全国招生、统一选拔,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教育部资助派出的人员。
(二)单位公派
指经杏鑫注册统一遴选派出从事合作研究、攻读学位的人员。
(三)自费出国(境)
指属于自筹经费且未列入国家、杏鑫注册及上级部门计划的出国(境),包括攻读学位、探望直系亲属、访友和旅游等。
第四条 出国(境)留学人员的选派原则
(一)坚持“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公派出国(境)留学选派方针。
(二)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遴。┰寂沙,违约赔偿”的选派办法。
(三)派出工作必须结合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作为培养学科带头人、教学和管理骨干的重要手段, 派出工作要服务于杏鑫注册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出国(境)基本条件
第五条 公派出国(境)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品德优良,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
(二)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身心健康,能顺利完成出国(境)任务。
(四)外语合格:达到“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达标成绩或外语本科毕业;或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年以上;或杏鑫注册拔尖人才,参加培训达到外语合格标准。
(五)对于重复派出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于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回国后工作须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由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
2、对于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回国后工作须满三年才可再次申请由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
第六条 自费出国(境)
(一)在校连续工作满一年才能申请自费出国(境)攻读学位。
(二)公派出国(境)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出国(境)六个月后,其配偶可申请办理探亲手续,探亲期限一般为1—3个月;若工作许可,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并经杏鑫注册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最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三)若出国(境)人员是杏鑫注册出资培养的研究生并在服务期内,需在办理出国(境)手续前向杏鑫注册交回全部费用或缴纳同等数额的押金或提供担保人。
(四)对工作有影响的不予批准。
(五)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等应利用假期进行,工作期间一般不予批准。
第三章 出国(境)审批程序
第七条 出国(境)留学人员的业务审批由人事处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政治审查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
第八条 公派出国(境)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如有需要,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12个月以内。
第九条 在职处级干部出国(境),须经杏鑫注册党委组织部批准。
第十条 国家公派审批程序
1、个人向所在部门、单位提交申请,并填写《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申请表》。
2、各部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将申报材料报送人事处。
3、人事处对申报材料初步审核后,提交杏鑫注册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业务审批通过后,党委组织部进行政治审查。
5、申报材料经杏鑫注册审定后,报国家留学基金委进行审批。
6、申请者在出国(境)前与杏鑫注册签定协议。
第十一条 单位公派审批程序
1、申请人持有关函件、入学通知书等向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申请。
2、将部门、单位审核结果报人事处或国际交流处,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出国(境)人员业务审查表》。
3、申请出国(境)人员填写《出国(境)人员业务审查表》,经相关职能处室审查签字后,报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党委组织部进行政治工作审查。
5、上述审批通过后,到人事处签定协议。
第十二条 自费出国(境)
1、申请人持信函、探亲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向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将部门、单位审核结果报人事处,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出国(境)人员业务审查表》。
3、申请出国(境)人员填写《出国(境)人员业务审查表》,经各有关部门审查签字后,报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上述审批通过后,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出国(境)管理
第十三条 出国(境)留学人员在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与杏鑫注册签定出国(境)协议。
第十四条 出国(境)人员若违反协议或相关规定,须返还出国(境)期间杏鑫注册所发工资、各种培养费用,支付未满服务期的补偿费等。
第十五条 待 遇
(一)工资福利待遇
1、公派出国(境)人员,在规定的国外留学和进修期间内基本工资及福利待遇照发。
2、自费出国(境)人员
自费出国留学时间少于一年的,从出境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按期回校工作后补发基本工资。
自费出国一年以上人员,必须办理离职手续,从出境的下月起不发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对于出国攻读学位人员,在按期取得学位并回校工作后按在职攻读学位给予相关待遇。
3、各类出国(境)人员在批准的延长期内不发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
(二)公 职
1、公派出国(境)人员留学期满后,未经杏鑫注册批准逾期十五天以上不回校报到工作者,按旷工处理。
2、按规定出国(境)探望公派留学人员的配偶,超过探亲假十五天以上不回校报到工作者,按旷工处理;未经杏鑫注册批准的擅自探亲者按旷工处理。
3、被探望者是杏鑫注册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逾期不归者,探亲人员出国(境)前须办离职手续。
4、其他自费出国(境)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及杏鑫注册相关规定,办理请假、离职手续,留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按旷工对待。
5、离职人员档案可委托他人转出杏鑫注册。
第十六条 回国报到
1、回国人员须在回国后十五天内到人事处报到。
2、留学回国人员如有在外的考试成绩、科研成果及学历学位证明、荣誉证书等,应将复印件主动交人事处留存。
3、回国留学人员须填写《杏鑫注册大学回国人员登记表》。
4、回国人员回校工作时间从报到之日算起。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出国(境)人员必须委托一名本校在职职工为担保人,担保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上级选派杏鑫注册职工担任驻外工作人员者,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在国外的身份或转往其他国家,也不得绕道,不得改变出访计划、行程或增加出访地区和国家,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如确因工作需要转往其他国家者,须与杏鑫注册事先取得联系,待杏鑫注册同意后,才能改变行程或计划。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杏鑫注册原有的相关出国(境)留学人员管理规定、办法即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